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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界定及时效
作者:袁伟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8日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概述
从学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通常以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为标准,将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6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9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7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6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4〉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2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0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8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4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索引,我国早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时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情况却是仍然存在大量非法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扰乱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对非法用工单位应严惩不贷,于是20081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我国前期立法是先行政干预,后民事救济,即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于造成劳动者实质性损害的才由用人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后期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立法思想是民行并重,一方面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监察权,另一方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4、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确定
劳动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也是两方面的。当前立法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进行法律制裁,就用人单位而言,承担责任的表现形式是向劳动者承担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是以劳动者工资为基数,并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及违法应承担的责任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用人单位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劳动者的两倍工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就劳动者而言,如用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行使劳动关系终止权,且不用对劳动者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在此特别注意,为发挥用人单位主动订立劳动合同的积极性,法律给用人单位规定了一个月的缓冲期、准备期,规定用人单位遇此情形,须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怠于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形式通知劳动者,则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此时,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还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还需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法律不朔及既往的原则,这里的补偿年限应当从200811日起算。

实务中,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确定,结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关键时间点是用工之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强调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建立是实际用工,用工之日一个月内,因劳动者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但用人单位怠于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形式通知劳动者从而使实际用工超过一个月的,则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最多可向用人单位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超过12个月的次日起,法律就直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就没有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了。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效
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对此,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者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权利即受到了侵害,劳动者对此是知道的,即便在职依法也应在一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等到离职后再去仲裁维权,否则可能面临一年之前月份的二倍工资主张就超过了仲裁时效,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