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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袁伟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4日
    [基本案情]
甲地,AB系好朋友,某日,AB车去乙地喝A另一个朋友的喜酒,到达乙地当晚,AB喝完酒后,二人商量去醒酒,后B开车载着A外出。在此过程中,B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滑至路边与路外C家的水泥石台发生碰撞,水泥石台倒下将C的小车尾部碰损,事故造成A死亡,B人受伤,B车严重受损,C财物及小车受损。C的小车已向D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后经交警调查,B系醉酒驾驶,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B负全责,AC无责。
[分析案情]
本案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同时在法律关系的背后又暗含民法理论在内,处理起来较为棘手。
首先,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AB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生命权侵权关系; A的近亲属与BCD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系;
其次,分析责任的承担问题。
1、就运输合同来看,A非因自己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相反在事故中无责任而死亡,B作为承运人应当对A的近亲属承担无过错的合同违约责任,即应全部赔偿A的近亲属因A的死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抚慰金。权利人如果以运输合同为案由起诉,则问题有:本案案发的时候,AB是否是在履行约定的运输合同?笔者的理解是,双方是在履行约定的运输合同。AB系好朋友,事前就约定是去乙地喝一朋友的喜酒,而且是提前一天去的,本次运输合同的内容不能机械的理解为:甲地去乙地,乙地回甲地,应理解为往返甲乙两地以及在乙地停留期间AB二人一起协商到达的任何地方;
2、权利人如以侵权损害赔偿单独起诉B,则面临的问题有:A是自甘风险,对本起事故应承担一定责任。笔者较同意这个观点。本起事故的发生,实质是B一人引发的单方交通事故,而当事人C是基于空间及时间的巧合而卷入本次事故,当然BA的死亡要承担责任无可厚非,但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B严重饮酒的情况下,应认识到B在此情况下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机率相比通常情况下较大,但A仍与B一起乘车外出,是对发生事故风险的自甘接受,因此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自甘风险的理论,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当然,这里面可能还有一种声音: A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减轻B的赔偿责任,理由是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B严重饮酒的情况下仍然一同驾车外出,对此有过错。对此,笔者不同意。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据事故各方对本次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大小来划分责任,事故认定书已认定A没有责任,即表明A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是没有过错,依据侵权赔偿理论,无过错即不应该承担责任;其次,AB二人驾车前一起饮酒不是该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的发生根本原因是B醉酒驾车后处理不当,A在事故发生时,是在副驾位置上睡觉,本次事故的发生,A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或者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主张A有过错,对事故损害过失相抵的说法不能成立。
3A的近亲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起诉BCD,结合案情要求C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面临的问题主要来自保险公司D
问题一:A是否具有C车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资格?笔者认为:在本案中,A相对于C车而言是第三者,尽管事故发生的时候A处在肇事车辆B上,属于B车的车上人员,但B的空间位置不因为在车上或车下而改变其相对于C车是第三者的身份,故本案中A相对C车是第三者。
问题二:权利人能否主张C车投保的保险公司D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的观点是:不能向保险公司D主张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不能在有责限额赔偿(事故认定书认定C车没有责任),也不能在无责任限额赔偿(C车与A车没有直接发生摩擦及碰撞,本起交通事故实质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当然,在实际的司法审判实务中,法官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角度去考虑,判案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保险公司D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的也并无不妥。